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党组织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 -米乐m6平台

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党组织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08 10:44 来源: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局直属学校、单位(简称直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的意见》(宜发〔2019〕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单位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坚持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表决、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不得将应在本人职责范围之内决策的事项以“三重一大”名义提交集体决策、推卸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单位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群团组织建设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

  (三)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调整。

  (四)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和处分党员、对所属部门和个人重大违纪事项的调查处理。

  (五)单位内设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

  (六)单位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及修订。

  (七)单位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八)岗位设置及聘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人才引进和教职工招聘、解聘等事项。

  (九)教职工评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先表彰和奖惩有关事项。

  (十)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出租和处置、产权变更、结余分配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十一)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和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二)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后备干部的选拔、管理、考核和使用。

  (二)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或后备干部人选。

  (三)中层干部的推荐、聘用、解聘。

  (四)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

  (五)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有关人事工作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和采购项目。

  (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具体额度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二)对外投资、资产出借等。

  (三)对外捐赠等。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八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决策应当先由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九条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行政、业务工作决策由行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执行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未设立支部委员会的事业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应提交上级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章 决策规则和程序

  第十条 对重大决策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形式进行集体决策,严禁“一言堂”,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单位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成员沟通并说明情况。集体决策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广泛听取其他参会人员意见后再发表意见,实行末位表态。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进行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三)对通过审核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党组织会议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干部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人事工作实际,综合分析研判、动议,提出初步人选建议,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完善初步建议方案,制订工作方案,并经党组织会议讨论通过。

  (二)在分管领导的组织下,干部人事部门按工作方案和有关要求,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等,形成有关综合材料。

  (三)干部人事部门准备党组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党组织会议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单位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项目安排。

  (二)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对通过论证的项目,有关部门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党组织会议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或运作计划。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使用或运作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或运作可行性、必要性等情况,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党组织会议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可能影响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形成纪要并印发相关部门。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十八条各单位纪检部门对“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具体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各单位每季度须按要求向驻局纪检监察组上报“三重一大”事项备案表。

  第二十条 对未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须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集体决策内容违法、程序违规,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单位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集体会议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本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但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党组织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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